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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传《封神第一部》的视频带购票链接却未标注“广告”?记者调查“隐形种草”

    2023-08-04 10:07:29  |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

    你以为吓!车祸现场

    其实是汽车开门提示器广告


    (资料图片)

    你以为哇哦!健身课程

    其实健身器材广告

    你以为收藏!消费测评

    其实商品推荐广告

    如今在视频平台

    各种探店、测评视频层出不穷

    也分不清到底是真体验

    还是打广告

    今年 5 月 1 日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正式生效

    明确规定

    对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应当显著标明 " 广告 "。

    但近日

    《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调查发现

    仍有大量视频还在 " 隐形种草 "

    " 种草 " 视频

    广告多样化、隐匿化

    例如

    车祸视频挂直播间链接

    直播间卖汽车开门提示器

    短视频号:@我是九头鸟 asnl

    视频内容:6 个 " 开门杀 " 车祸现场视频

    每个画面都是小车开门时将正好碰上飞驰而来的电动自行车,导致车祸发生,车祸惨况触目惊心。视频主页不时提示 " 危险!"" 请注意!"" 慌 " 等提示字样。

    查询发现:

    其主页上有一个直播链接,标注着 " 汽车开门提示器活动中 直播中 · 进入观看 " 字样,还有 " 认准大侠讲车 " 字样在页面上不时漂浮。

    ▲ " 我是九头鸟 asnl" 视频车祸现场触目惊心,主页挂有直播链接。

    视频页面并没有标注任何 " 广告 " 字样。点击进入,正是博主 " 我是九头鸟 asnl" 的直播间。

    进入直播间后,发现有一个购物链接,标注内容是 " 汽车开门提示器 29.9 元起 ",主播称:" 这款开门提示器有红外线感应的,可以提前播报的,在没有开车门的情况下就能提前预报。为了家人们安全一定要拍起来。"" 智能语音播报,有效防止‘开门杀’ "。

    商品详情介绍产品是由浙江省发货,供应商品的店为 " 一诺爆款供应链 ",其展示的关联资质经营主体名称为 " 洛阳诺唐商贸有限公司 "。

    ▲ " 我是九头鸟 asnl" 直播间直播卖汽车开门提示器。

    再如

    以为是博主亲身测试

    结果还是卖商品

    短视频号:@槽槽测评

    视频内容:测试除霉啫喱剂产品的真假

    博主称,为了验证一款名为除霉啫喱剂的产品真假,用监控拍了它 10 个多小时。这款产品他买了 3 支,到手 29.9 元。他按产品说明对洗衣机胶圈发霉点、厨房水槽与瓷砖接缝处发霉点进行涂抹测度。5 个小时后检查测试结果,博主称 " 测评做到现在,真的没见过效果这么立杆见影的产品 "" 感觉这效果好过头了 "" 要强烈推荐 "。

    查询发现:

    该视频页面上出现 " 商品:兔子力除霉啫喱剂瓷砖 " 字样,但没有标注任何 " 广告 " 字样。

    ▲ " 槽槽测评 " 展示测试过程,页面挂着商品购物链接。

    点击 " 商品 " 链接后展示 3 支除霉啫喱产品的图样,文字内容显示 " 兔子力除霉啫喱剂瓷砖洗衣机冰箱胶圈去霉 ",标称 "14.9 元 / 支起 ",已售 2002 支,广东省发货。页面显示产品供应店家为 " 兔力家庭清洁旗舰店 ",展示的关联资质经营主体名称为 " 广州珺凯日用品有限公司 "。

    此外

    记者还发现

    有的视频蹭热点卖货

    譬如剪辑热映电影《封神第一部》推销书籍《封神演义》、观影券等;有的视频蹭明星,通过剪辑明星影像,推荐同款服饰、配饰等商品。

    视频页面或直接挂出链接,或以商标形式隐藏在视频中,还有的看似是消费测评实则为营销推广。

    ▲ " 猫眼电影 " 播放热门电影视频,页面挂商品链接,未标注 " 广告 "。

    视频带货

    未标注 " 广告 " 涉嫌违法

    不少消费者反映,刷视频看到主页上有 " 商品 " 链接、" 正品 " 链接、" 直播 " 链接,受视频 " 种草 " 内容影响,一时兴起点击查看,不知不觉就 " 中招 " 了,或参与购物、或参加培训,但消费结果常常与视频宣传的内容相差甚大。

    福州一名网友诉称:"6 月 6 日,看纹发际线视频时添加了视频主页上的客服电话后,支付 9.9 元定金,并于线下进行纹发际线消费,结果说好的 388 元变成了 3980 元。"

    福州消费者胡女士表示,她经常刷视频,也热衷于浏览各类视频博主的日常分享,常常以为是博主亲身体验,受其视频内容影响而下单购买。

    中伦律师事务所翁春娴律师认为:

    广告发布者负有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的义务,例如在部分社交平台上常可看到部分网红博主、KOL 发布对食品、日用品等消费品进行开箱测评的视频,视频受众在观看视频时可通过点击页面底部设有的购买链接下单购买产品,根据《管理办法》的界定,此类视频将被视作互联网广告,广告发布者有义务在页面中明确标示该视频内容为广告内容。

    相关视频、图片、文字内容的制作、发布主体及发布平台可能被认定为《管理办法》所界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且需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8 月 2 日,福州市消委会秘书长吴波接受《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时建议:

    消费者要理性看待视频平台、朋友圈的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内容,多渠道查询对比,同时结合自己的实际需求进行选择,不轻信 " 美图 "" 剪辑 " 的图像和视频;

    相关视频平台要加大力度对侵害、误导消费者的商家进行处理,构建平台的良好消费环境;

    执法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对违法行为及时查处,维护市场秩序。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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