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长挪用 243 万存款案”该找谁赔?这点是关键
2023-03-23 19:03:34 | 来源:海报新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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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网 · 海报新闻记者 贺辉 济南报道
近日,南京储户 "243 万存款被行长挪用,银行只肯赔一半 " 事件受到广泛关注。3 月 22 日中国邮政南京市分公司回应称,该案复杂、存在疑点,已提起上诉,待案件终审判决后将严格执行法院判决。
有法律专家及律师解读认为,涉案行长时某宁因挪用资金罪被判刑是一个关键因素,说明其挪用的是银行资金,银行应承担赔偿责任。记者查询发现,此前的类似案件中,有法院判决储户及银行均承担一定责任。
(资料图)
李先生在南京市江宁邮政局岔路口支局开办的邮政储蓄存折 受访者供图
243 万存折竟是行长伪造 行长被判刑后银行仍不赔偿
据储户李先生介绍,2008 年至 2018 年期间,时任江宁邮政局岔路口支局局长(后改为邮储江宁支行)时某宁以 " 完成吸储任务 " 的借口,长期多次欺骗李先生存款,连本带息共计 2430109 元。这期间,存折、回执、凭证都是通过时某宁之手交给李先生。
2018 年当家里要用钱时,李先生才发现钱取不出来了。后经警方调查发现,存折上只有第一笔 135 万的存款信息是真实的,其他存取记录都是时某宁伪造的。案发后,时某宁以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2 年 3 个月,并责令其退赔被害单位邮储江宁支行 2430109 元。
刑事判决生效后,李先生等人要求邮政南京江宁分公司返还上述金额,遭到后者拒绝。随后,李先生等人将邮政南京江宁分公司和邮储南京江宁支行起诉至南京市江宁区法院,法院一审判决邮储江宁支行返还储户上述金额存款。邮储江宁支行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22 年 5 月南京市中院二审作出了发回重审的裁定。
庭前调解、合议过程中,邮政南京江宁分公司和邮储南京江宁支行代理人表示,原告(储户)在处理自身存款过程中,也没有尽到审慎注意义务,自身存在过错。在此种情况下,应当由原告本人以及时岱宁去承担原告的损失。
近日,此案受害人发声 " 求求银行,尽快把钱还给我们,我都快 80 岁了,我还能活几年?",引起更多网友热心关注。3 月 22 日,中国邮政南京市分公司回应舆论关切称," 鉴于该案复杂、存在一些疑点,我方已提起上诉,现法院已发回重审。待案件终审判决后,我们将严格执行法院判决。"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时某宁挪用资金罪 受访者供图
此前类似案例有储户被判担责 专家称 " 挪用资金罪 " 或是关键
事实上,银行职员犯罪被判刑,银行不愿承担赔偿责任的类似案例,此前就曾发生。
曾引发舆论关注的山西太原清徐农村商业银行职工王某伟诈骗客户资金 1200 万元一案,经清徐县法院和太原市中院两级法院审理,于 2022 年底尘埃落定:王某伟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资金损失方面,受害人丁女士承担八成责任,银行承担两成责任。
该案中,法院综合考量双方责任,认定储户丁女士长期将存单及身份证交给他人为自己代办业务,给自身存款造成被支取的风险,对自己的损失存在重大过错;而银行未履行足够的管理职责,未尽到严格的注意资金安全的谨慎义务,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回到南京 "243 万存款被行长挪用 " 事件,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孟博律师称,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有法律专家解读称,时某宁以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2 年 3 个月,该生效刑事判决足以证明,被告人挪用的是银行存款,否则就不构成挪用资金罪。既然是银行存款,银行就应当保证其安全,无论是被谁侵害了,银行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对于时某宁挪用资金罪的罪名,邮储江宁支行时任负责人曾回应媒体称,作为被害单位,邮储江宁支行认为法院对时某宁的定罪不准,已申请检察机关抗诉。
孟博律师认为,银行应当强化对员工选任和日常履职的管理,加大对营业网点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于员工的违规行为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应当加强对储户的风险提示,如在大堂等主要营业场所以简明、清晰、易懂的方式对客户进行警示和指引等,力求防患于未然。储户也应当提升风险意识,提高甄别能力,要加强对自身资金安全的风险防范,捂好自己的钱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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