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球观焦点:20 年前制定的工伤认定标准,能否保护新型“打工人”
2022-08-08 21:59:01 | 来源:潇湘晨报 |
2022-08-08 21:59:01 | 来源:潇湘晨报 |
下班后回到家,工作群响起了熟悉的提示音,显示一项紧急的任务需要处理,这时候你打开电脑,进入工作状态。
身为 " 打工人 ",或多或少都经历过上述一幕。
广州的石某,在一次下班后在家的办公中,突发疾病倒地,不幸死亡。其妻子在申请工伤认定时,遭到了人社部门的拒绝。一审法院驳回诉讼请求,理由是根据我国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突发疾病时不属于工作时间,也不属于工作岗位。
(资料图片)
我们不希望任何一个人发生这样的悲剧。但是,我们不妨思考:随着远程办公、居家办公的兴起,近 20 年前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其工伤认定标准还能保护今天的新型 " 打工人 " 吗?
▲远程办公流行。资料图,图文无关。
01
人社部门、一审与二审的分歧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除了争议颇多的 "48 小时时限 ",这一条款规定的 "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也是不少人社部门和法院驳回工伤认定申请的理由。
报道显示,石某在一个平常工作日的 19 时 40 分左右,在家中突发疾病倒地,120 到场后宣告死亡。
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事发当天下班回家后,其通过微信与同事、客户洽谈工作,其最后与同事 " 大宇 " 的聊天时间是 19 时 22 分。
当天 19 时 55 分,石某所在微信群的其他同事仍在继续回复工作内容。
因为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 " 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 规定,当地人社局和一审法院都驳回了其妻工伤认定的请求。
而二审法院认为,为了单位的利益,职工下班后继续占用个人时间线上处理工作事项的,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 " 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 的延伸,期间突发疾病死亡的,应当视同工伤。
02
认定标准 18 年未大改
我国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2003 年 4 月在国常会上通过,200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2010 年修订过一次,将第十四条第(六)项的 "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 细化为 "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
对于上述引起诸多争议的第十五条,自制定以来一直未发生变化。
《工伤保险条例》的制定符合当时的社会环境。彼时,互联网还处于早期发展阶段,主打社交的人人网还是《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两年后才创立。如今,微信、QQ、钉钉已成为工作中普遍流行的沟通渠道,催生了远程办公和居家办公。
这种背景下," 工作时间 " 和 " 工作地点 " 都变得不确定。下班之后,人们仍然可能处理工作事务。它可能是凌晨被甲方召起来要改的一个 PPT,可能是 8 点后公司开的例行会议,可能和石先生一样,仅仅是回复群聊中的工作消息。
机械理解 20 年前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中 " 工作时间 " 和 " 工作岗位 " 的内涵,就不合时宜。
2014 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中,对工伤认定的 " 工作时间 " 和 " 工作岗位 " 作了扩大化解释,规定 " 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 情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个解释虽然不再囿于 " 工作时间 " 和 " 工作岗位 ",但也没有提出更有效的认定方法,而是将解释权交给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法院。缺乏统一的、标准性的规定,工伤认定能否成功,很大程度上就取决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法院相关人员的认知。
石某一案,当地人社部门和一审法院认为不属于工伤,二审法院认为属于工伤,分歧关键在于对 " 工作时间 " 和 " 工作岗位 " 的认知不统一。二审法院的判决,更有利于劳动者一方。一起案件花费如此多司法资源,与《工伤保险条例》和司法解释的不明晰不无关系。
03
法律应进一步明晰
工伤认定中,早有人提出,不应拘泥于字面意义的 " 工作时间 "" 工作场所 ",不应墨守成规沿用传统工作模式下的工伤认定标准,应以 " 工作原因 " 为核心要件。职工为了单位的利益,在家加班工作期间,也应当属于 " 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
2020 年 3 月,湖北仙桃市三伏潭镇卫生院的医生刘文雄,因一直处于高强度连轴转的工作状态而在家中猝死,当地人社部门以未在规定的工作时间与地点死亡,对其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舆论广泛关注后,人社部门纠正了这一认定。
具体到每一个案件中,人社部门不能直接 " 搬法条 ",思维停留在网络不甚发达的 20 年前。同样重要的是,立法部门与时俱进完善法律,进一步明晰符合现代工作环境的工伤认定标准,让人社部门和司法部门工作者形成最大限度的共识,才能最大程度保护劳动者利益。
撰文 | 柴归
* 文章为主编有态度原创出品,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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