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名其妙成失信人?法院:企业信用信息错误关联,平台需担责
2022-03-24 23:02:55 | 来源:新快报·ZAKER广州 |
2022-03-24 23:02:55 | 来源:新快报·ZAKER广州 |
新快报讯 " 我是失信人?信息有误,这真的不是我!" 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发现自己被一平台将大量的无关信息错误关联至其名下,包括失信被执行人信息、限制高消费信息等。随后张某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该平台承担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等民事责任。近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了这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张某(化名)是红彤彤公司(化名)的法定代表人。叮叮咚咚平台(化名)是叮叮咚咚公司(化名)运营的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平台。红彤彤公司、张某发现叮叮咚咚平台将与张某无关的大量信息错误关联至其名下,上述错误关联信息包括失信被执行人信息、限制高消费信息以及终本执行案件信息等。同时,红彤彤公司在叮叮咚咚平台主页的法定代表人任职信息一栏也被错误关联了上述信息。
张某、红彤彤公司认为,叮叮咚咚公司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其名誉权、个人信息权益,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叮叮咚咚公司依法承担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等民事责任。
叮叮咚咚公司辩称,案涉关联行为是由于平台算法对与本案原告张某同名同姓但不同身份证号的另一主体识别错误造成,并非人为导致,要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叮叮咚咚公司是否侵害张某、红彤彤公司的名誉权?叮叮咚咚公司是否侵害张某的个人信息权益?如存在前述侵权,叮叮咚咚公司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后判决,叮叮咚咚公司在其平台官方网址、APP、微信公众号以及张某、红彤彤公司在该平台的主页内分别刊登对张某、红彤彤公司的致歉声明,声明内容需经法院审查,声明保留时间不少于十五日;如叮叮咚咚公司逾期未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法院将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叮叮咚咚公司负担;叮叮咚咚公司向张某赔偿经济损失 30000 元;叮叮咚咚公司向红彤彤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30000 元;叮叮咚咚公司向张某、红彤彤公司赔偿律师费、公证费损失共计 31200 元;
驳回张某、红彤彤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叮叮咚咚公司作为有资质的企业征信机构,其运用算法进行大数据利用,应对利用结果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叮叮咚咚公司对案涉错误关联未尽到与其能力、义务相匹配的注意义务。案涉有关张某、红彤彤公司的信用报告,因同名同姓主体的身份识别问题而出现错误,该错误类型非常典型、明显,是开展征信业务所必须解决的基础问题。不论是叮叮咚咚公司明知相关技术不能避免此类错误而不予解决,亦或是因疏忽大意未注意到该类典型错误问题,均应认为叮叮咚咚公司对案涉错误关联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主观上具有过错。综合考量促进征信类平台发展及信息主体信用权利、公众信赖利益三者价值判断,法院认定叮叮咚咚公司对案涉错误关联未尽到相应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案涉错误关联已造成对张某、红彤彤公司名誉权的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叮叮咚咚公司作为个人信息的处理者,其从公开渠道抓取张某的各类个人信息进行加工,形成案涉信用报告并以此获利,其对个人信息的处理应负审慎注意义务,避免因其处理行为造成个人信息的不完整、不准确。现叮叮咚咚公司提供的案涉信用报告将与张某无关的信息错误关联至张某名下,损害了张某的个人信息权益。现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案涉个人信息的处理没有过错,故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法院认定叮叮咚咚公司对案涉个人信息的处理行为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采写:新快报记者 杨喜茵 通讯员 麦应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