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行业: 华安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C)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022-02-21 22:23:03 | 来源:证券之星 |
华安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中 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C)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2年2月21日 送出日期:2022年2月22日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一、产品概况 华安中证全指证券公司基金简称 基金代码 160419 指数 华安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下属基金简称 下属基金代码 014984 指数 C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基金管理人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公司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1-01-01基金类型 股票型 交易币种 人民币运作方式 开放式(普通开放式) 开放频率 每个开放日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倪斌 基金经理的日期 证券从业日期 2010-07-01注:华安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自 2022 年 2 月 22 日起新增 C 类基金份额。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一) 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详情请阅读《招募说明书》中“基金的投资”章节的相关内容。 本基金通过被动的指数化投资管理,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投资目标 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中证全指证券 公司指数的成分股(含存托凭证)及其备选成分股(含存托凭证)、 其他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存托凭证)、权证、股指期货、固定收益资产(国债、央行票据、金 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中期票据、可转换 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投资范围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保证金 以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权证、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 的投资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 本基金为被动式股票指数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标的指数的方法跟踪标主要投资策略 的指数。业绩比较基准 (税后)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属于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基金品种,其风险收益特征 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二) 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三)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 图基金合同生效当年不满完整自然年度的,按实际期限计算净值增长率,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一) 基金销售相关费用以下费用在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份额(S)或金额(M) 费用类型 收费方式/费率 备注 /持有期限(N) N < 7天 1.50% 赎回费 N ≥ 7天 0.00%(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费用类别 收费方式/年费率管理费 1.00%托管费 0.22%销售服务费 0.20%指数许可使用费 0.02%注:指数使用许可费收取下限为每季度5万元,计费期间不足一季度的,根据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除管理费、托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指数使用费之外的基金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一)风险揭示 (一)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二)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合规性风险、操作和技术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三)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人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3)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目标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目标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误差。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误差。误差。击成本而产生跟踪误差。理费和托管费的存在,使基金投资组合与目标指数产生跟踪误差。工具造成的指数跟踪误差;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等。 (4)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目标指数的情形,本基金将变更目标指数。基于原目标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将与新的目标指数保持一致,投资人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5)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本基金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 0.3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 4%以内,但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6)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股停牌时可能面临如下风险:溢价水平。获取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款项,由此基金管理人可能设置较低的赎回份额上限或者采取暂停赎回的措施,投资者将面临无法赎回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 (7)成份股退市的风险 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综合考虑成份股的退市风险、其在指数中的权重以及对跟踪误差的影响,据此制定成份股替代策略,并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8)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投资人将面临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并实施前,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由于上市期间可能因信息披露导致基金停牌,投资者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本基金上市交易份额,产生风险;同时,可能因上市后交易对手不足而产生流动性风险;另外,当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份额转向场外交易后导致场内的基金份额或持有人数不满足上市条件时,本基金存在终止上市的可能。 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其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期。投资于衍生品需承受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杠杆效应, 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有时候比投资标的资产要承担更高的风险。并且由于衍生品定价相当复杂,不适当的估值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四)投资科创板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科创板,如投资,将面临科创板股票相关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1)市场风险; (2)股价大幅波动风险; (3)流动性风险; (4)退市风险; (5)系统性风险;(6)集中度风险;(7)政策及监管规则变化的风险。 (五)投资于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证券交易机制、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二)重要提示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守信、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得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等。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www.huaan.com.cn;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一)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二)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三)基金份额净值(四)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五)其他重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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